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62号 2004年7月21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以及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采供血专项整治,是国家为了阻断艾滋病等经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环节传播的重大举措。各地(市)、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筹划,严密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目前,我区采供血液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由于诸多方面的因素,全区目前专职采供血机构尚未有效运行,无偿献血工作尚未开展,临床用血以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有偿血源解决,六地区医院没有对供血血源进行艾滋病检测条件,频繁采血时有发生,问题较为突出,血液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经输血传播疾病的隐患很大。各地(市)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工专人负责,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及时解决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同,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整治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保障采供血安全。
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厅牵头,公安厅、监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厅,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也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