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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调整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和调整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武政办(2004)56号 2004年3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6%提高到7%;市级统筹范围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从23%降到22%,“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缴费比例仍为20%;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企业缴费比例高于20%(不含20%)的,下调1个百分点,低于20%(含20%)的,统一调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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