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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武汉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武汉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武政办(2004)55号 2004年3月2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制发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章,现就建立武汉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汉新区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对每宗出让土地的相关信息在市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二、武汉新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或者公开方式进行,其信息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拟出让宗地的位置、用途、面积、规划设计(使用)条件、供地时间等。公示期限内,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示的内容,提出意向用地申请。
  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武汉新区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至少应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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