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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失业人员定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1、开发岗位,签订定岗培训协议。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与本地区经济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动态,瞄准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和城市建设、社区开发的新增就业需求,为失业人员提供适宜的就业岗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结合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的实施,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培训机构与用人企业签订定岗培训协议,明确用人时间、数量、技能要求等核心内容,为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奠定基础。
  2、确定培训机构,发布培训信息。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广泛动员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要,通过对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优势专业、培训业绩评估,确定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对培训协议中有明确要求或特殊需要的,区县劳动保障培训就业部门可以采用招标或定点培训等方式,落实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定岗培训协议,综合考虑培训的合格率、生源的流失率等因素,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信息。
  3、协调培训机构,灵活组织生源。失业人员根据培训机构发布的信息,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镇社保所指导下,自主选择定点或招标培训机构和培训专业;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辖区定岗培训工作,建立生源调剂、协调办班的工作机制,实施从报名-培训-鉴定-上岗全过程的服务,对用人数量较多、用工标准明确的,可组织自愿报名的失业人员培训前与用人单位进行供需见面洽谈,签订用工和培训协议。
  4、开展“个性化”培训,满足岗位需求。培训机构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培训意向书或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就业意向,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单位用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岗位需求调整教学内容;在开展培训的过程中,突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既要按照现行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培训,又要符合企业实际需要;既可请相关的理论专家授课,又可请企业相关的技师、高级技师授课,既要安排一线实习,又要兼顾失业人员自身特点,实现职业培训与用人实际需要的紧密结合。
  5、树立品牌意识,严把培训质量关。各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的过程中要树立创建品牌专业的意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培训质量进行考核鉴定,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断完善适应岗位需求的鉴定考核体系。
  6、落实培训协议,提供上岗服务。为提高定岗培训的就业率,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培训协议的落实情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及培训鉴定机构应为用人单位选择人员及培训后的失业人员上岗就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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