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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18号 2004年3月11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公安厅 2004年3月2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国务院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62号)精神,确保我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安部《全国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西藏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至2009年,力争用6年时间完成全区十六周岁以上人口的换发二代证工作。其中,2004年1月至2004年9月底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资金落实、机房建设、设备采购、系统安装以及选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内地参加全国试点工作;2004年10月至12月举办全区换发二代证工作技术培训班,同时在拉萨市区进行试点;2005年在各地区和经济较发达、交通沿线的各县开展换证工作;2006年在全区铺开;2009年基本完成换证工作。
  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至2004年9月底)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换证工作方案,落实换证资金;组织人员参加全国省、区、市试点工作;拟订《西藏自治区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西藏自治区贫困人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办法》;进行制证机房、办公室的改建装修和设备购置等工作;完成户口核对和公民身份证号码纠错工作;抓紧做好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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