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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20号 2004年2月2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为认真做好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就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导意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意见。特别是已被列为自治区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县,要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成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开展合作医疗基线调查,向广大农牧民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制定、完善和充实合作医疗试点方案和相关管理办法,使试点方案尽可能做到详细、周全,具有可操作性,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实施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各试点县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乡(镇)逐个调研,逐个督导,针对合作医疗管理、实施等各个环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抓住重点环节,重点解决问题。各试点县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培育一批农牧民满意,对本地有指导性和借鉴性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典型。尚未列入试点的县(市),也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选择1-2个乡(镇)作为本地的合作医疗试点乡(镇),积极探索,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面实施打下基础。
  三、搞好农牧区卫生改革和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建立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重要基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03〕7号),加快农牧区卫生改革步伐,逐步完善农牧区卫生管理体制、内部运行机制及经费补助等改革措施,首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农牧区“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模式;三是对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工资实行全额补助,合理解决乡村医生报酬;四是切实落实城市卫生支援农牧区卫生的制度,地、县级医疗机构要定期到乡(镇)开展巡回医疗工作;五是建立责权明晰,竞争上岗,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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