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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5号 2004年1月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带来的危害性,增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列入重要议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为了切实加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落实组织机构和各部门工作任务,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对本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研究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工作。
  请各地、州、市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地清欠工作情况报自治区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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