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除汇报单位外,不带副职或助手。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与会,事前必须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
三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审批。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提请省长办公会议批准。
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6号)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九、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
四十、省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一、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一般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省长签发或省长、常务副省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