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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形势,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
  (五)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四、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五、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向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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