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三、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十六、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省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规章,结合我省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