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
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切实贯彻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省长召集并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