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57号 2002年11月5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调动适龄青年应征进藏服役的积极性,圆满完成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我省的进藏义务兵征集任务,根据《
兵役法》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所在地区内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给。
二、农村籍入伍的进藏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本人有要求的,可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