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政府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放在首位。大中城市和安置能力较强的地区要在继续加大安置就业工作力度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扶持就业的比例;各县(市)和安置能力较弱的地区可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安置办法。各级政府要按照《
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数量,合理安排安置经费,并继续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社会筹集等形式筹措经费,保障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并报省民政厅审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免费为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