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2)61号 2002年11月6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虽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3年1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3年5月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全面推行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要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安置和均衡负担安置任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下达安置计划。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在辽宁的直属机构,省直各单位,都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下属单位认真完成安置任务,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下达计划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有特殊工作性质和用人需求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时,应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这些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后,在具体用人的问题上应与这些单位协商,尽量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