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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材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正在收集、编制或保留的有价值的建设工程档案材料应向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 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应每年报送。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5年后应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等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并取得城建档案管理专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有适应需要的专用库房,设有防火、防高温、防光、防潮、防霉、防尘、防盗、防虫、防有害气体等设施;对损坏和变质的城建档案,要及时修补、修复;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应采用缩微、光盘、磁带和其他现代技术手段保存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报送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捐赠珍贵或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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