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下同)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以及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六条 编制和报送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
(二)档案资料应当报送原件。特殊情况经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报副本或复制件,报件上注明原件存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建筑物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编制。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以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和制定档案的套数、质量、移交时间等做出详细规定,保证收集与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签订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双方签订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作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验材料之一。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移交全部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办理城建档案合格证明。
第十条 对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补充的建设工程档案(其中,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