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2〕63号 2002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形成和报送(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材料和记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并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金州区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建制镇)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城建档案管理范围,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下列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建筑区域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
2、市政公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3、园林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4、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