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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管理办法

  单位在获得表彰奖励的,应当在表彰奖励的有效期限内将有关信息报办公室。个人获得表彰奖励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在表彰奖励的有效期限内将有关信息报办公室。
  各报送单位必须负责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办公室按照有关标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定,对符合记录到建设行业不良行为提示系统的信息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记录到相应系统。
  对符合记录到建设行业良好行为系统或者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的信息,由领导小组提交市建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记录到相应系统,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需要报送书面材料的,按照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记录到信用系统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 对符合移送到建设部“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信息,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的有关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建设行业基本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该单位终止或个人资格终止为止;
  (二)建设行业良好行为系统的信息,记录期限以单位和个人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
  (三)建设行业不良行为提示系统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四)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其规定期限。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 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鼓励。
  对记录到建设行业不良行为提示和警示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属于依法限制单位和个人有关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的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其限制。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认为公布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建委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市建委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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