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处负责移送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局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书面材料的对外移送;
(二)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工作;负责与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平台联网的维护工作;协助法制处做好电子版材料的接受和对外移送;
(三)就业处、培训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市劳服管理服务中心、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单位,负责本机构审批以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企业身份信息记录的接受、归集和审核、移送工作;办公室负责企业良好信息的审核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劳动争议仲裁处负责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接受、汇集和审核工作;负责本机构查处的、以及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的归集、登记和局内移送工作;
(五)法制处、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代表我局作为第三人协助市工商局做好有关法律纠纷的应诉工作。
第四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归集、登记、审核,以及向市局相关处室、单位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证,包括《职业介绍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二)许可证、资质证年检结果。
前款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消的内容以及有效期限。
企业身份信息经主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法制处对外移送。
第六条 企业良好信息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劳动保障局奖励、表彰的情况。
企业良好信息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经承办处室、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市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后,由法制处对外移送。
第七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不良行为,记入提示系统: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二)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
(四)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两起30人以上集体争议,经劳动仲裁审理,属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仲裁结果完全败诉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