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四)经营早点、小吃和容易产生废弃物或污水的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密闭垃圾桶和污水收集容器,严禁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不备者不准入市经营;
  (五)严禁经营者在场内乱搭乱挂。所有经营人员必须爱护周边花草树木和城市公共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五)项的,由质检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十五)项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商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九)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