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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五)有与经营商品相配套的设施或设备;
  (六)有公共厕所、垃圾存放处;
  (七)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办理集贸市场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场登记注册申请书;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土地、房屋产权证明;
  (三)市场内部管理制度,防火、防盗、卫生、计量器具、治安等管理规定;
  (四)市场方位、设施平面图;
  (五)市场开办者的身份证明;
  (六)市场设立勘验表,条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九条 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办单位提交的市场登记注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十条 市场因迁移、合并、分立、扩建、撤销、开办者变更等原因而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自决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市场登记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市场登记及年检收费,比照企业法人登记及年检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服务承诺、质量保证、商品索证、消费者索赔等公平、有效的交易制度,并在集贸市场的醒目位置公示;
  (二)与入场经营者签订房屋(摊位)、柜台租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消费者投诉台,配置公平计量器具,有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监督检查,主动接受消费者的投诉;
  (四)集贸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主办者应定期对集贸市场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自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进入集贸市场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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