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讯联络。市防火办要与市电信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紧密配合,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运用先进的通讯手段,保证火场内外、火场与前线指挥部、市防火办之间的通讯畅通无阻。
市防火办通讯台机、对讲机应全天候开机,赴前线指挥人员应携带移动通讯设备到火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与市防火办随时保持联系。
(四)火情监视和火场天气预报。火场扑火指挥人员应密切监视火情,随时与有关部门保持联系;火场的天气情况由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并及时向市防火办报告。
(五)灭火机具的调备。根据扑火需要,由市防火办通知有关区、镇(街道)的森林防火部门调集各类灭火机具(包括二号扑火工具、灭火弹、风力灭火机等),送前线指挥部调拨使用。
(六)后勤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积极组织力量,提供各种救援。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区、镇(街道)要做好粮食、食品的调拨和储备;市卫生局要组成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现场救护,保证救护药物、器械供应渠道畅通;市公安交警局负责维持通往火灾现场的交通秩序,保证路面畅通。所需费用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火案查处。特别重大和查处难度较大的火案,由市农林渔业局、森林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协助森林火灾发生地的林业、公安部门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依法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
(八)善后处理。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救济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的安置等,由森林火灾发生地的区政府负责。
(九)宣传报导。各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森林火灾新闻报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林〔1999〕85号)的有关规定,一般森林火灾须经市防火办核实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报道。影响特别重大的森林火灾事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镇(街道)、村对本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森林防火条例》和《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积极组织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在扑火过程中确保人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