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深府办(2002)85号 2002年8月28日)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妥善处理森林火灾事故,保护我市现有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及《关于印发〈
深圳市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总预案〉的通知》(深发〔1998〕22号)精神,按照分级制定扑火预案的原则,特制定深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
一、分工
(一)一般森林火灾(含森林火警)应按照属地原则,由火灾发生地的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直接处理,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报告。
(二)下列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同有关区、镇(街道)及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火场跨越市、区行政界限的;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
4.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
二、处理程序
(一)市防火办接到上述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由市防火办主任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并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二)市防火办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促火灾扑救工作。现场指挥人员应随时与市防火办值班室联络,及时通报情况。
(三)如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现场扑救工作遇到特殊困难时,应召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置方案,经总指挥批准后,由市防火办主任组织实施。
(四)重大、特大或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发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事故原因,提出调查报告,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和调查结论,由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三、预案内容
(一)组织领导。接到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要亲自到市防火办坐镇指挥,除正常值班人员外,市防火办其他人员须到火场协调灭火工作,并可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森林公安分局抽调人员参与工作。
(二)扑火力量。发生森林火灾时,扑火力量以各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民兵应急森林消防队为主,各区、镇(街道)、村业余扑火队为辅;情况紧急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驻深部队、武警协助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