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积极扶持旅游车辆更新,减少旅游车辆费用,提高旅游车辆运行质量,确保旅游安全。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票附加费。
(三十一)依法征收旅游发展费。根据《江苏省关于印发
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旅游事业发展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饭店管理公司、旅游广告公司、旅游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定点商店、娱乐场所以及旅游度假区内各类经营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算缴纳旅游事业发展费。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发展费的征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发展费的管理和征收的稽查力度。
八、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三十二)切实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旅游管理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协调作用,认真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游客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优势,共同为全市旅游业长期稳定发展作出努力。
(三十三)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认真贯彻《
苏州市旅游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健全旅游者投诉机制,公开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推进旅游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坚决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旅游企业财务会计的业务培训。旅游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执行旅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十四)加强旅游安全、环境保护和卫生保障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宾馆、饭店等的社会治安、环境保护、交通疏道、运输安全、卫生防疫、消防预警、紧急救援等项工作,确保旅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