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二十三)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加快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旅游公益性设施建设。
(二十四)鼓励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筹措资金。加快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旅游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包括建立中外合资的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优先推荐股份制旅游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积极探索旅游产业基金、开放式旅游基金和股权置换等市场融资方式。鼓励旅游企业利用政府间投资、国际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开发旅游项目,壮大旅游产业。
(二十五)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政策的扶持力度。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
(二十六)强化旅游整体性宣传,增加对旅游科技的投入。从2002年起至200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产品促销,旅游节庆活动,国内外重大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参展补贴,建设现代化旅游公用信息网络。各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扩大旅游宣传,支持旅游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二十七)对旅游创汇企业实行奖励政策。年结汇额10万美元以上的旅行社、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结汇1美元,奖励人民币0.08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十八)鼓励企业设计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品质优良、便于携带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和旅游用品。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其中国有、集体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以及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旅游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二十九)旅游企业用水一律视同商业企业用水定价。旅游企业的电梯、空调及其他设备的动力用电单设电表,按工业电价收费。新开办的独立核算旅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盈利年度起,免征或减征所得税1年。旅游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用于需要由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