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委托的贷款担保抵押不落实、用途违规、利率违规等业务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同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其下属机构以及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按规定使用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省建设厅要加强行政监督和综合监管,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加强同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定期对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迅速查处,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省财政厅要督促和指导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强化监督职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的管理,落实对住房公积金预决算审核职责。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及各地、州、市分支机构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对违反金融法规和住房金融政策的银行要及时查处。
七、为保证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要成立地、州、市政府(行署)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机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州、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并将落实情况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