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副院长中推选一人,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院长。如果由不是副院长的同志代理院长职务,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院长代理人选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八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九条 在省辖市、县、市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如果省辖市、县、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由该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辖区、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该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时,由该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 在省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由省人民检察院在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副检察长的同志代理检察长职务,可由中共江西省委提出代理检察长人选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省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由分院在副检察长中推选一人,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代理检察长。如果由不是副检察长的同志代理检察长职务,可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代理检察长人选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一条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