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级医疗机构遇有急性职业中毒、热射病和热痉挛、日射病、潜涵病发生时,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遇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以及有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时,接诊医疗机构除发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外,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当地防疫站,当地卫生防疫站应在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迅速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表”一份报送当地卫生局;一份报送市防疫站;一份给工厂;一份抄送该企业主管部门以利及时防治。
6.尘肺的职业病报告除市卫生局规定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可确诊报告外,其余均需通过所在区(县)及指定的厂矿尘肺诊断小组诊断后方能确诊报告,疑难病例可通过市尘肺诊断小组确诊;其它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均需有职业病科(组)的医疗卫生单位确诊,对可疑或疑难的病例确诊有困难时,可由区(县)厂矿组织职业病诊断小组进行会诊,仍不能确诊时,可分别请东、西、南片负责职业病指导单位会诊。最后由职业病科(组)和职业病门诊的医疗卫生单位开具诊断证明,进行登记并报告。凡个人自找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无效。
7.区(县)卫生防疫站要经常检查,指导区(县)内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各级职业病专业机构执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的工作情况。
8.医疗机构对所发现的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如一时不能确诊,可先作疑似病例报告,待确诊后再作更正报告,如发现确诊职业病人未经报告者,应及时进行补报。
9.对接到不属本区工厂的职业病报告卡时,应负责及时转给工厂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
三、填写“北京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及季报表”的有关说明:
1.原北京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继续留用,未列入之病种可填写在空白格内。
2.一切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包括疑似及吸收),应以本年度首次检查发现的新病例为准,对以前发现的老病例已疗者不必再报。未疗者,各基层医疗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片再报一次,在“卡片”的患者现在情况栏内加写“未疗”即可。各区(县)站可在第一季度季报表内未疗病例栏内单独汇总。尘肺病例在填写卡片时应写明是哪一种,哪一期尘肺,有否合并结核,如发现病情有升级或合并结核时需重复报告,其它慢性职业病人已治愈复工后,再次患病被确诊后则应作为新病例报告。
四、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实行邮资总付,“邮资总付”信封不能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