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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一、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范围:
  1.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在全民所有制厂矿企业中实行。
  2.凡国家规定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均需报告,其名单如下:
  (1)职业中毒(指铅、苯、汞……各种毒物中毒);
  (2)尘肺(指矽肺、石棉肺、水泥尘肺、滑石尘肺、煤矽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磨工尘肺、炭墨尘肺等);
  (3)热射病和热痉挛;
  (4)日射病;
  (5)职业性皮肤病(指化学因素所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或过敏性皮炎;铬疮和铬酸及化合物所引起的皮炎;沥青皮炎;大漆皮炎;化学灼伤等);
  (6)电光性眼炎;
  (7)职业性难听;
  (8)职业性白内障;
  (9)潜涵病;
  (10)高山病与航空病;
  (11)振动性疾病;
  (12)放射性疾病;
  (13)职业性炭疽;
  (14)职业性森林脑炎;
  (1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3.一切急、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包括可疑及吸收)除症状轻度,离开生产现场后,经短暂休息,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者外,均在本报告范围之列。
  二、报告办法和要求:
  1.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厂矿企业中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各有关部门领导,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对做好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2.各区、县卫生局,防疫站,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工厂医务室、保健站、基层医疗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广大医务人员如发现一切急、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包括疑似及吸收)时,必须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片”所在单位专人登记在“职工病报告登记本”上后,报送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酒仙桥职工医院;北京矿务局;燕山石油化工总公司;首钢公司卫生防疫站等下属厂矿医务室、保健站,填卡登记后先报酒仙桥职工医院工业卫生科;北京矿务局卫生处;燕山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病科;首钢公司防疫站。由他们再登记后报所在区、县卫生防疫站)。工厂企业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工会干部有责任协助和督促报告。
  4.区(县)卫生防疫站对报来的职业病卡进行调查核实,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季报表五份:一份自存;一份抄报市卫生防疫站;三份报区(县)卫生局;区(县)卫生局经审核后,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一份自存,另两份抄送所在区(县)劳动局,工会各一份。市卫生防疫站汇总后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卫生局(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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