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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填表说明:

  一、报告范围: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的范围,即国家规定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名单:
  (1)职业中毒(指铅、苯、汞中毒等);
  (2)尘肺(指矽肺、煤矽肺、炭黑尘肺、石棉肺等);
  (3)热射病和热痉挛;
  (4)日射病;
  (5)职业性皮肤病(指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6)电光性眼炎;
  (7)职业性难听;
  (8)职业性白内障;
  (9)潜涵病;
  (10)高山病与航空病;
  (11)振动性疾病;
  (12)放射性疾病;
  (13)职业性炭疽;
  (14)职业性森林脑炎;
  (15)煤矿井下工滑囊炎。
  二、报告办法和要求(可印在报告卡的背面):
  (1)一切急性和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除症状轻度,离开现场后经短暂休息,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者外,其它均需报告。
  (2)医疗机构对所发现的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如一时不能确诊,可先作疑似病例报告,待确诊后再作更正报告。诊断有变更时,请仍用本卡作更正报告。如发现有漏报者,应及时补报。
  (3)本报告卡由执行报告办法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时间填报,每卡一例,寄送厂矿企业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
  (4)卫生监督机构收到卡片时,如不属本地区管辖,须负责及时转给有关地区。
  (5)本报告卡内各项内容,请用钢笔逐项填写清楚。对诊断的病名,在“病名”栏内填明,确诊者在“确诊”栏内做“√”符号,疑似者在“疑诊”栏内做“√”符号。
  (6)本件邮资由收件单位总付,寄件人不必另贴邮票。
  三、填报单位:
  执行报告制度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四、填报份数及报送日期:
  1.厂矿医疗机构及指定医疗机构于季末后三日内填写本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
  2.直辖市的区(县)和省、自治区辖市卫生监督机构于季末后十日内填写本表一式五份,一份自存,四份报所在地区的卫生局;经审核后,一份自存,一份报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并抄送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各一份。
  3.省、市、自治区卫生监督机构于季末后二十日内填写本表一式五份;一份自存,四份报卫生厅(局),经审核后,一份报卫生部,同时抄报国家劳动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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