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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82)京卫工业字第251号 1982年6月8日)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加强管理并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促进四化建设,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82)卫监字第10号文发出了《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
  根据这个“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对我市1977年7月建立,1979年修订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实施细则做了必要的修改,望各有关医疗单位从7月1日起开始贯彻执行,原(79)京卫字第100号下发的《北京市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修订稿)及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附一: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2年3月5日 〔82〕卫监字第10号)



  为了及时掌握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加强管理工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保护职工健康,经研究,决定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过去多数省、市、自治区对一九五六年《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予以颁布,并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卫生部。

  附:

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办法

  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厂矿企业中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以便尽快采取防治措施,保护工人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辖市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厂矿企业中实行。
  三、省、自治区和上述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所)或卫生防疫站(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最初进行诊断的厂矿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当发现慢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时,应按附录(一)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医疗机构遇有急性职业中毒、热射病和热痉挛、潜涵病发生时,应在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按附录(一)格式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卡,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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