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原则上由林权单位提供。为了确保义务植树和整个绿化造林所需苗木,各地要突出抓好国营苗圃和一批社队骨干苗圃,对它们实行定产、定质、定价、包销的合同责任制。同时,凡是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自办苗圃。要鼓励青少年办好青办好青少年苗圃,还要提倡城镇居民家庭育苗和农村社员育苗。各地要大力推广营养器育苗。
七、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林木,林权单位要组织专人或专业队管护或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级绿化委员会在宣传贯彻《
森林法》的同时,要发动群众制订保护绿化的乡规民约;对违反《
森林法》,损坏树木、花草者,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林木的采伐更新,必须按照《
森林法》规定,经过林业或绿化部门批准。
八、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第4季度要进行一次本地区、本部门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检查评比,对参加义务植树运动和绿化造林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年满18岁的公民,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林木。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和管护任务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取相应数额的绿化费,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
九、各地、市县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在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培育苗木、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落实林权等项工作,做好科学造林、科学管护,提高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效果。
十、义务植树所需的种苗费、管护费,原则上由各林木权属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学校、团体由行政费用开支,厂矿企业由经营管理费开支,社队集体主要由公共积累开支,个别确有困难的,国家适当给予种苗补贴。参加义务植树单位和个人的交通费,由各单位自理。各级绿化委员会必需的活动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解决。
十一、各地要把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在苗木、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统筹安排,既搞好义务植树,又完成年度造林绿化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