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1997修正)[失效]

  从1982年起,每年3月为我省城乡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月。并提倡在结婚、纪念性节日、有纪念意义(例如入队、入团、入党、大专学生入学和毕业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植树的具体地点、数量、方法由各地绿化部门安排。
  三、凡是本省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应承担义务植树的任务。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包栽包活,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采种、育苗、整地、种花、种草等其他绿化任务。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发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各单位(包括中央、省、地区驻当地的单位)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由各单位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各级绿化委员会分配给各单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树和管护;也可以按适当的劳动量(暂定一个劳动日)分配其他绿化任务。绿化委员会分配各单位的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四、义务植树的劳动,限于用在本县(市)所辖范围,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农村社员限于本公社范围。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除绿化自己的住地外,还应承担绿化委员会分配的社会植树任务。义务植树的劳力应就近安排。义务植树的地段、项目,绿化委员会要作好统一规划。
  城市要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和近郊区绿化。城市建设规划要含有绿化规划,房建投资要含有绿化投资,验收房建工程要同时验收绿化工程。铁路、公路、水电、航道整治工程建设,出应含绿化工程建设。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应在二、三年内把住地绿化美化好。
  平原的农村,应努力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山区的农村,在努力搞好“四旁”绿化的同时,可在社队林场或集体的山地义务营造成片林木。
  铁路、公路沿线以及主要河流沿岸、水库周围,由铁路、交通、水电部门与当地绿化委员会研究,明确责任,制订规划,采取措施,抓紧实现绿化。
  五、使用义务劳动,在城市公共地段种植的林木花草,归城建部门或园林部门所有和管护;在圩镇公共的段栽植的林木、花草,归镇政府或人民公社所有和管护;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住地和辖区种植的林木、花草,分别是归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和管护;在铁路、公路所辖路段范围义务种的林木,归这些部门所有和管护;在农村社队集体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山地权属社队集体所有,由权属社队办林场或组织专业人员管护;在水库周围种植的树林,归山地权属者所在。以上各种情况如已另有协议或合同的,应按协议或合同办理。对林权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征书,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