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废止<广东省船舶设计资格认可办法>、<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废止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1982年6月12日以粤府〔1982〕132号文发布,1997年12月31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如下施细则。
一、省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绿化工作。省绿化委员会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省军区、省农委、计委、经委、建委、科委、林业厅、城建局、水电厅、交通厅、环保局、农垦总局、教育厅、电力局、科协、财政厅、华侨农场管理局、广州铁路局、团省委、省妇联、总工会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
广州铁路局、省华侨农场管理局、农垦总局、交通厅、水电厅应分别成立绿化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本部门的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所属范围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都应由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任主任,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主管部门,配备三至五各工作人员,编制由各地调剂解决。各镇、人民公社和造林绿化任务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应成立绿化领导小组。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宣传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宣传植树绿化对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大意义,并及时传播先进经验,开展表扬的批评,使全省公民树立参加义务植树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扎扎实实地持久地开展下去,为早日绿化祖国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