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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发布日期:1987年2月16日,实施日期:1987年2月16日)废止

云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82年6月16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经济合理利用土地,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和搞好村镇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它对用地原则,编制村镇规划,审批权限,奖惩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村镇建房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宣传、组织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学习讨论,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我省人多耕地少,山多平地少,控制村镇建房用地,节约耕地,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村镇建房,凡能利用荒山、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能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
  第三条 社员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耕地属于集体所有,社员按照规定的用途,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未经批准,不准在承包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上建房、毁田打坯、葬坟、开矿、挖砂、烧砖瓦等。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以及荒山、荒地、宅基地的使用,必须服从集体的统一规划和安排。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租赁和违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 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
  一、各地要在二、三年时间内,按照《村镇规划原则》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制订出村镇规划。在全面规划没有制订出来以前,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先制订出一个粗线条的规划,把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制止下来。
  二、村镇规划,要在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讲求效益、相对集中、节约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乎卫生、绿化环境、防火防震防洪的要求,进行安排;同时要以近期为主,远期和近期规划结合起来考虑。村庄规划由生产大队制订,集镇规划由人民公社制订,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分别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批准后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靠山的地方,要依山就势规划。对搬村并点要特别慎重,不要盲目的大拆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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