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失效]

  第十二条 严禁非法贩运木竹,关闭木竹自由市场,执行国家牌价,不准进行议购议销。社员利用自有木竹加工的小件木竹制成品,持生产大队证明,允许上集市出售,也可由供销部门购销。
  第十三条 严禁判卖青山。凡未经当地政府批准,进入林区以采伐、收购、贩运木竹为业的外流人员,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林业、民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及时予以清理、遣返。对其中违法乱纪者必须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严禁毁林开荒、陡坡垦种。已垦的二十五度以上坡地,造成水土流失的,要限期退耕还林。
  挖笋,必须在有利于发展竹林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禁止乱砍滥挖,严禁春分至谷雨期间挖笋。
  第十五条 坚决执行计划采伐,严禁超砍、滥伐和偷砍、盗伐,山林权有争议的,在山林权属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乘机砍伐森林。对挑动山林纠纷的坏人,要严加惩处。
  第十六条 防风林、护路、护岸林,水库周围、水土保持区域内的森林,科学实验林,城市和工业区周围的森林,名胜古迹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林,卫生保健林,母树林,以及稀有的珍贵林木等,除进行抚育采伐、卫生采伐和更新采伐外,一律禁止主伐。
  第十七条 在林区修筑工程设施、采矿,或者其他生产建设,必须占用林地时,建设单位应征得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同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征用,获准征用林地的单位,除了按照规定补偿损失外,必须将采伐的林木集中归堆,交还森林经营单位,保留的林木,要付给森林经营单位合理的价款。

第四章 森林火灾、病虫害的防治

  第十八条 严格加强林区用火管理。林业生产单位要在林区修建护林防火设施,设立了望哨、看山棚,值班、巡查、防范未然,保障森林安全。必须切实做到“六不烧”,即,未经护林指挥机构或护林小组批准的不烧;未开好防火线的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的不烧;无人看管的不烧;风大不烧;久晴天旱不烧。
  发生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驻军和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大力支援。并要教育参与打火人员注意安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