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实施办法[失效]

  其余20%留给收费县(市),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保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及建造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开支。
  第十三条 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集中的城市,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经批准后,排污费可缴入当地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报请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通过建设银行拨款,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
  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单位,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表:

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废气
   表1                        单位:元

┌──────────┬──────────┬──────────┐
│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   超标排放量   │  浓度超过标准   │
│          │   每 公 斤   │  每10立方米   │
├──────────┼──────────┼──────────┤
│二氧化硫、二硫化碳、│          │          │
│硫化氢、氟化物、氮氧│    0.04   │          │
│化物、氯、氯化氢、一│          │          │
│氧化碳       │          │          │
├──────────┼──────────┼──────────┤
│硫酸(雾)、铅、汞、│          │0.03-0.10 │
│铍化物       │          │          │
├──┬───────┼──────────┼──────────┤
│ 生 │玻璃棉、矿渣棉│    0.10   │          │
│ 产 │石棉、铝化物 │          │          │
│ 性 ├───────┼──────────┼──────────┤
│ 粉 │电站煤粉、水泥│    0.02   │          │
│ 尘 │粉尘     │          │          │
│  ├───────┼──────────┼──────────┤
│  │炼钢炉粉尘、其│    0.04   │          │
│  │他粉尘    │          │          │
├──┼───────┼────┬─────┼─────┬────┤
│工锅│  超标倍数  │ 4以内│4.1-6│6.1-9│9以上 │
│业炉├───────┼────┼─────┼─────┼────┤
│及烟│ 林格曼浓度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采尘├───────┼────┼─────┼─────┼────┤
│暖 │ 每吨燃料收费 │3.00│ 4.00 │ 5.00 │6.00│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