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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比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比例的通知
(政办(1986)5号 1986年1月25日)


  为有利于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促进污染清理,省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将环保补助资金使用比例,由八比二调整为七比三。即百分之七十用于补助交费单位治理污染源,百分之三十由环保部门掌握使用(省辖市环保部门自留百分之二十,上缴省环保部门百分之十;地辖市、县环保部门自留百分之二十,上缴地区环保部门百分之十;市辖县上缴比例由各市自定)。征收的排污费,要纳入各级地方预算,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市、县环保部门自留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应报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环保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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