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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时效已过或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调整对象消失)

《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沈政发[1986]23号 1986年3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管理,保护房价的基本稳定,现对《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单位购买私人房屋,必须按房屋构造和质量情况,依据《沈阳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房屋交易评价控制标准”评定价格。对房屋所处地区环境不同的加价,其中三分之一归卖方房主所有,三分之二由市、区房产交易管理所负责收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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