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倡专厂、基地同有关外贸公司组成经济实体,实行联营,产销结合,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外贸公司应经常向专厂基地提供国际市场的商情和信息,指导生产。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专厂基地的专业技术和销售人员联合出国考察市场、推销产品。
3、专厂、基地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璜,保证按国际市场需求生产出口商品。外贸部门收购时,要按质论价,实行优质优价。
4、专厂、基地的供货或收汇计划,由市和主管部门单列,作为指令性计划下达。所需主要原材料、包装物料、动力燃料等原供应渠道不变,由各有关部门按计划管理权限分别纳入计划。由市负责供应的,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安排和照顾。
三、优惠待遇
1、专厂、基地享受市政府颁布的一切鼓励商品出口政策的优惠待遇。
2、专厂、基地为扩大出口而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及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优先纳入市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计划,所需资金由银行优先安排贷款,并实行税前还款。对偿还贷款有困难的,经市计经委批准,可从市出口生产发展基金中给予部分或全部贴息。凡利用外资或外汇贷款的,在偿还本息时,优先安排用汇指标。偿还利息如有困难,经市计经委批准,可从市留成外汇中给予解决部分外汇额度。
3、专厂、基地出口产品的外销收购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内销收购价格,影响企业归还为扩大出口进行的技术改造贷款本息时,全民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企业的综合效益归还;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用企业综合增长利润归还。
4、专厂、基地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逐年增长,并完成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凡年人均留利水平在一千元以下的,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适当减免调节税或所得税。
四、审批程序
由市计经委会同经贸局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厂、基地审批小组,定期审批。首先。由符合专厂、基地条件的企业或地区,与外贸公司草签协议,由其主管部门向市计经委提出建立出口专厂、基地申请;然后,经市专厂、基地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命名证书。专厂、基地不搞“终身制”。对经营差的,或因国际市场发生变化、产品出口急剧下降的,经审批小组决定,可取消其出口商品生产专厂、基地资格。
沈阳市第一批出口商品生产专厂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