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禁止擅自招聘在职工人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废止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28日)废止(原因:明令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禁止擅自招聘在职工人的暂行规定
(京政发(1986)58号 1986年4月14日)


  为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维护各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擅自聘用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或辞退手续的在职工人;非经市劳动局批准,禁止擅自在报刊上登载招聘在职工人的启事。
  二、对违反第一条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聘用在职工人的,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限期清退;逾期不清退的,按每人每逾期一个月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直到清退为止;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擅自在报刊上登载招聘在职工人启事的,由市劳动局限期登报声明撤销招聘启事;逾期不登报声明的,按每次启事五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