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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
(1986年4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白云山是广州市重点自然风景区之一,是供国内外广大旅游者观赏游览的场所,并对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有着重要作用。为加强对白云山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景区的范围是:
  1、由南向东至北,从环市路与铁路立体交叉桥以北,经大金钗、横枝岗、金鸡岭、小凤岗、双燕岗,大钵孟、西坑、廉泉坑、蟠龙岗、天平架、马头岗、五仙桥、马仔岭、梅花园、白灰场、蟹山、同和、磨刀坑到五雷岭。
  2、由北向西至南,从五雷岭向西,经元下田、大光园、黄婆洞、松仔岭、大金钟、下坑口、柯子岭、牛头坑、小虎山、景泰坑、大鹿鸣、飞鹅岭、西德胜、老鼠窿,下塘村北至铁路立体交叉桥。
  风景区的外围保护地带:自风景区的外沿伸至白云西路以东,广从公路以西,京广铁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和管理,由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和管理。
  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处可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风景区的建设规划,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所有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与风景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破坏景观,不得在风景区内排放废气、废水及倾倒各种废弃物。
  第五条 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凡未报经市城建部门批准和未领取建筑许可证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包括保护地带内的自然村和居民点的房屋建筑),均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六条 风景区内的土地、花木、文物古迹、园林景物、公共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侵占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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