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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公路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4月22日,实施日期:1995年4月22日)废止

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
(1986年5月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6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公布,1986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五章 养路费的征收与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证安全畅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管理必须贯彻全面规划,重点发展,加强养护,积极改善,科学管理,保证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省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专用公路的管理。
  第四条 公路管理等级的划定和批准权限:国道由国家划定和批准;省道由省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交通部备案;县道由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省交通行政部门批准;乡道由县交通行政部门划定,经市(地区)交通行政部门批准,报省交通行政部门备案;专用公路经省交通行政部门确认后,列入公路统计里程。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公路事业;市(地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建设、养护以及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对本条例的实施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过往车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七条 公路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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