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应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需要制定计划。对本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中关键科技项目以及本市所必需的先进适用技术应优先安排。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在每年十月份将本地区、本部门翌年科技交流与合作计划上报市科委。
第十四条 为办理出国项目审批所必需的本单位报告、主管局给市科委报告、出国人员名单、国外邀请函件、国外考察(工作)提纲等,须在预定出国前十六天报市科委(一式三分)。
第十五条 邀请外国人来沈科技交流的报告、外国人简历、业务专长、国外函件等,须在外国人预定来沈前四十五天报市科委(一式二份)。
第十六条 向国际科技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按科技保密规定认真审查后,方可寄往国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国外寄送论文。
第四章 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被选派出国人员应政治思想好,专业技术懂行,身体健康,有一定外语水平,回国后能起较大作用;被邀请来华人员应具有真才实学,专业对口,身体胜任工作。
第十八条 参加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外事纪律,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机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技术数据、资料和情报。
第十九条 出国团组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任务明确,人员精干,业务内行。专业考察团组以五人为度,综合性考察团组一般不超过六人。不得安排同一个单位的两位主要领导同志同团出国。
第二十条 一般技术考察,出国时间应尽可能缩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周。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与我驻外使领馆保持联系,遇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驻外使领馆请示报告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擅自承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