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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一)以会员国的名义参加政府间或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科技组织;
  (二)出国参加我国是会员国的国际科学技术组织举办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三)在本市举办外宾参加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四)出国举办科技展览会和在我市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国际科技展览会;
  (五)邀请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人员来沈进行科技交流活动;
  (六)聘请外国科技人员担任市政府科技顾问;
  (七)应报送的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凡下列事项由市科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国家科委备案:
  (一)执行市级政府间及其部门间双边或多边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协定的计划或项目;
  (二)派遣人员出国或邀请外国人员来沈技术座谈、科技考察、讲学、共同设计、合作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参加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三)本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所涉及的出国及邀请外国人来沈有关事项;
  (四)在本市举办规模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和新产品新技术交流陈列会;
  (五)在本市举办外宾参加人数在一百名以下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六)以科技人员个人名义作为会员参加国际或外国科技组织;
  (七)国际和外国科技组织聘请本市在国内外享有声望的科学家担任该组织职务(包括名誉职务或实际职务),或接受该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
  (八)市属单位与国外对口单位建立正式科技交流与合作关系以及聘请国外科技人员为技术顾问。
  第八条 市级正副职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出国进行科技交流活动,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审定。
  第九条 市直各委、办、局正职人员出国进行科技交流活动,经市政府出国审批小组审查后,报市长批准;副职人员出国进行科技交流活动,经市政府出国审批小组审查后,报主管副市长批准。
  第十条 出国批件下达后,如有改变国别、人数、天数时,仍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凡涉及到政治敏感问题,属于未建交国家和地区的,经国家科委送外交部审批;赴港澳地区的项目要征得港澳工委同意后,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 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须在出国前三十五天到市外办领事处办理通知我驻外使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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