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WTO规则不一致)沈阳市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沈政办发[1986]105号 1986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外事工作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外事工作包括:
(一)对外科学技术的多边和双边交流与合作(政府间、部门间、省州市际间);
(二)派遣人员出国或邀请外国人员来沈技术座谈、科技考察、讲学、共同设计、合作研究、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三)参加或举办国际科技学术会议、科技展览会、新产品新技术交流陈列会。
对外贸易和校际往来采取上述形式的,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本市科技外事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组织协调双边或多边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
(三)管理市政府对外的科技合作协议;
(四)审查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员来沈参加科技交流活动事项以及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等事宜;
(五)负责本市驻外科技人员派遣、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六)组织调查本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执行情况及成果推广落实情况;
(七)组织交流本市科技外事工作经验;
(八)完成其他有关科技外事工作。
第四条 市科委在归口管理全市的科技外事工作中,涉及对外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涉及友好城市间的交流合作项目,应与市外事办公室协商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凡下列事项由市科委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科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