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京劳锅发字(1995)13号 1995年1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有关市属局、总公司,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为了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以下简称检验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3〕266号文件及《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监督考核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外地进京及中央在京的检验单位,做如下规定:
1.检验单位检验前必须到市劳动局进行资格审核。
2.检验前须到被检验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注册登记的劳动部门备案。
3.检验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报告后7日内将检验报告送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劳动部门备案。
二、本市主管部门的检验单位,于每季度初5日之内将上一季度检验工作情况季报表和相应的检验报告报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的劳动部门。
三、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劳部发〔1993〕266号文件及
《办法》中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所列工作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