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仲发字(1995)11号 1995年1月23日)
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
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即劳办发〔1994〕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仲裁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仲裁部门在受理因工资、保险问题而引发的争议时,涉及文件中的三种紧急情形时,一定要慎重,不可草率处理。
(二)仲裁部门采用部分裁决前,一定要经过初步调查审理后,确认企业有能力支付,经过调解,企业仍故意不予支付的,仲裁部门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