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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介绍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七)为要求跨地区就业、境外就业的人员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条 职业介绍信息联网的内容是:
  (一)单位用人信息;
  (二)各类求职人员资源信息;
  (三)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信息;
  (四)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初、高中应届毕业生信息;
  (五)单位富余职工信息;
  (六)用人单位劳务输出、输入信息;
  (七)本市农村劳动力输出信息;
  (八)劳动力跨地区就业信息;
  (九)公民境外就业信息;
  (十)流动职工存档信息;
  (十一)职业介绍成果信息;
  (十二)在职职工流向信息。
  第八条 职业介绍信息网络组织成员可以在用人单位、街道、乡镇、学校等有关单位聘请信息员,建立信息员队伍,多渠道收集劳动力供求信息。
  第九条 信息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职业介绍信息工作;
  (二)具有从事职业介绍信息工作的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适应信息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各职业介绍信息网络成员,应当及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并通过联网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一条 职业信息的发布:
  (一)全市劳动力供求信息,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分析、整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街道职业介绍所可以分析、整理和发布本地区的劳动力供求信息;
  (三)行业职工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力调剂服务中心可以发布本行业的劳动力供求信息;
  (四)其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可以发布本单位收集的劳动力供求信息。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信息网络组织成员,必须按照计算机联网的技术要求使用统一的表格、卡片登记信息资料,按规定填写和录入。
  信息登记项目中,凡属于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有分类标准的,应当按分类标准填写和录入。
  第十三条 信息网络成员入网微机设备,必须符合市职业介绍信息中心规定的机型;工作软件必须执行信息网络体系联网的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联网计算机在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必须执行复盘和一式三份文件拷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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