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介绍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京劳管发(1995)16号 1995年1月2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北京市的职业介绍服务事业,建立、健全职业介绍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全市职业介绍信息联网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
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1年第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收集、存储、传递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逐步建立全市职业介绍信息服务的网络体系,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职业介绍信息工作,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市劳动局的领导下建立市职业介绍信息中心,负责全市职业介绍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职业介绍信息中心的职责是:
(一)制定职业介绍信息网络运行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指导职业介绍信息网络成员开展信息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开发职业介绍信息工作软件;
(四)对全市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预测;
(五)保证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定期向市劳动局报告全市劳动力供求状况和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工作情况;
(七)编发《职业信息》专刊。
第五条 职业介绍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为:
(一)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二)经市劳动局批准,由其它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所、职工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力调剂服务中心;
(三)用人单位自愿加入职业介绍信息网络;
(四)适应劳动力跨地区就业和国际劳务输出需要的其他成员。
第六条 职业介绍信息网络组织的任务是:
(一)建立职业岗位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收集、存储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分析、整理各类职业介绍信息资料;
(三)预测、预报劳动力供求发展趋势;
(四)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
(五)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服务;
(六)为求职人员提供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信息服务;